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其年報之全部內容。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或召開股東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申報。
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前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