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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首長擔任,對外代表本基金,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副首長擔任;其餘派任委員,由中央銀行副總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存保公司董事長擔任,並依其本職任免;另遴選委員,分別由具有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管理會辦理事項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識及經驗者擔任。管理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評價小組置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管理會聘請具國際金融、銀行管理、或資產估價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及經驗者擔任之。評價小組召集人由評價委員互相推選產生,且為管理會當然之遴選委員之一。評價小組委員與會議事項有利益衝突時,應迴避之。
依第一項規定遴選之委員,每任聘期為三年,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依第二項規定聘請之委員,其聘期屆滿與管理會委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