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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基金依前條規定處理前,主管機關應先公告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客戶每筆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呆帳。
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將前項應公告事項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