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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前條所稱適當之處置,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取銷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勒令改組或合併。
三、勒令停業清理。
四、解除理事、監事、經理人之職務或移送法院訊辦。
縣市政府為前項各款之緊急處置時,應同時呈報省合作主管機關會同省財
政廳,轉報內政部及財政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