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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除報經本部專案核可者外,以
左列各款為限:
一、證券、期貨事業:
(一) 從事有價證券及證券金融業務之企劃、研究、分析、管理或引進新
技術之工作。
(二) 從事期貨交易、投資、分析及財務、業務之稽核工作或引進新技術
之工作。
二、金融事業:
指辦理存款、授信、投資、信託、外匯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以及上
開業務之企劃、研究分析、管理諮詢之工作。
三、保險事業:
從事人身、財產保險之理賠、核保、精算、投資、資訊、再保、代理
、經紀、行銷、訓練、公證、工程、風險管理或引進新技術等工作。
四、會計師:
協助處理會計師法所定業務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