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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或第六條工作者,應具左列資格之一。擔任主管
並應具備相關事業規定之資格要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系所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並具一年以上相
關工作經驗,或學士學位並具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成績優良者。
二、曾受高等教育或經專業訓練或專業考試成績優良,具業務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