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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應聘僱之外國人應於入境前,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入境。
雇主為因應突發或緊急事件須臨時聘僱外國人從事第五條規定之工作,其
期限在六個月以內者,不受前項限制。但須於接任工作日之翌日起三日內
向本部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