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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臺灣地區銀行於財政部核准其設立香港或澳門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前,須派員常駐當地辦理商情蒐集及籌備事宜者,應先檢具派駐人員及地點資料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派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