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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信用合作社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頒之計算方法及表格,經會計師覆核於每半年結(決)算後二個月內,申報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合作社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