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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金融業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
內申請為終止登記。
金融業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陳報財政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