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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銀行應對申貸企業所提供之客帳資料,先加分析並就各該客戶之信用情形
作個別調查,必要時並得對申貸企業本身之有關帳冊與交易憑證加以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