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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貸款採銀行承兌或貼現方式辦理,凡依法登記之工商企業,其會計紀錄
完整,財務結構健全,業務經營正常,並與銀行往來情形良好者,得提供
應收客帳為副擔保,向銀行申請本貸款。
前項所稱「應收客帳」係指會計科目中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兩
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