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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票券金融公司須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財政部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最
低實收資本額經修訂後,未達最低實收資本額者,財政部應函告各票券金
融公司辦理增資,並限期繳足;逾期未繳足者,財政部得限制其業務項目
及業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