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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自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日起,於三個月內收足實收資本額全
部股款,並應自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經濟部
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
但有正當理由,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財政部延展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