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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銀行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之受款地區國別欄或匯款地區
國別欄均可填寫大陸地區,指定銀行製發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買賣匯水
單或其他交易憑證上可填寫大陸地區受款人或匯款人之姓名、地址,但須
註明「大陸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