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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指定銀行得受理大陸地區之匯入款。但不得受理以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
資或其他未經法令許可事項為目的之匯入款。
指定銀行得受理客戶兌領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大陸地區金融機
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發票銀行或付款銀行
之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