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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監管人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及輔導改善業務經營方針。
二、監督及輔導改善業務及財務缺失之改善。
三、監督及輔導應收債權之確保。
四、監督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之控管。
五、監督及輔導對資產提列備抵損失或轉列呆帳。
六、監督及輔導營業帳目之處理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七、監督及輔導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八、監督及輔導授信與投資案件之審核及負債之管理。
九、監督及輔導辦理票據交換及有關事項之聯繫。
十、要求董事會更換經理人。
十一、列席董事會、監察人會議、股東會、放款投資審查會議、其他法定
會議或重要會議,提出意見。
十二、要求監察人行使職務。
十三、要求受監管金融機構於限期內據實造具及提出業務、財務或其他報
告。
十四、查核有關帳冊、文件及財產。
十五、其他經財政部指定或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