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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應按月向財政部陳報受監管或接管機構財務業務狀況,並
副知中央銀行。
監管人或接管人發現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
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處理: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者。
二、對監管人或接管人所提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者。
三、其他有損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本身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