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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銀行負責人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銀行。
銀行於知其負責人有第三條或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