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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被查核事業更換會計師時,繼任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定與
前任會計師作必要之連繫,繼任會計師若發現前任會計師與被查核事業有
不同意見,應將主張本身意見之理由,詳載於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