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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支票存款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金融業者應即嚴格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
白本票: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予清償申請註銷紀錄者。
二、使用支票或本票有其他不正常情形者。
存戶之存款被扣押者,應即停止發給空白支票、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存
款額經金融業者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未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在指定期間內補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停止發給空白支票空白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