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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辦法向銀行申請承兌、保證或貼現之人,須為依法登記之工商企業或
其他經濟事業。
信用合作社社員為工商企業或經濟事業之負責人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