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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就任後,非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
得解聘。但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合作社發生損害者,得
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之同意予以解聘,並報請縣市主管機
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