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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經財政部核准改組者不在此限。
二、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台幣三萬元以上者。
三、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年按
日平均積數最少達新台幣五萬元者。
四、過去二年內在本社之各種貸款或保證貸款,未有三個月以上延滯本金
或利息之紀錄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社員代表候選人:
一、因案判處徒刑在刑期內者 (包括緩刑及假釋)。
二、在通緝中者。
三、曾受感訓 (管訓) 處分或保安處分執行期滿或免予繼續執行尚未逾三
年者。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執行完畢,尚未逾二年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