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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社員代表之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法行之,由各組社員就各該組候選人中
圈選之。
前項選舉,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前七日將各組選舉時間、地點、應選代表
人數及候選人名單,分別通知社員,並於總分社及儲蓄部門首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