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任免、陞遷、考核、獎懲、輪調、退休
辦法,呈報省、市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信用合作社經營良好者,得按年終決算盈餘額之多寡比例提撥部份為理監
事獎金,其辦法由財政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