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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合作金庫應由國庫及有關國家銀行擔任之資本,其分配額如左:
一、國庫擔任三千萬元。
二、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共擔任二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