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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中央合作金庫設置支庫地區標準如左:
一、在經濟建設上有特殊需要者;
二、在合作事業上有示範價值者;
三、在合作金融上有銜接作用者;
四、其他經呈准設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