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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縣、市合作金庫,應於每一營業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擬具營業計劃、營業
概算,報由各該省合作分金庫核轉中央合作金庫備案,並於營業年度終了
後一個月內,造具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公
積金及盈餘分配表,報經各該省合作分金庫核轉中央合作分金庫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