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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行對農業放款,不得少於放款總額之一定比率。
前項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