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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之信託投資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對機器性能鑑別能力之技術人才。
二、具有足夠之營運資金,且能維持流動比率在一以上者。
三、其所聘之法律顧問或專門人員須具備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有關之
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