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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1 條
為培育金融專業人才,銀行應提撥資金,專款專用於辦理金融研究訓練發展事宜;其資金之提撥方法及運用管理原則,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