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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期間,因新接管、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或土地
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其他原因,致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委託
機關應通知受託人變更委託經營契約之土地標示或面積,其面積有增減者
,應自契約變更或地政機關完成登記之次月起重新計算經營權利金。
前項經營權利金,委託機關應限期受託人於一個月內繳交當年度增加之金
額或將其當年度溢繳之部分退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