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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年管理費總額底價之訂定,以每公頃年管理費乘以委託管理不動產總
面積加上委託管理不動產應收年總收益百分之五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S=a*1+r*5%
S:年管理費總額
a:每公頃年管理費
1:委託管理不動產總面積
r:委託管理不動產應收年總收益 (含租金、使用補償金)
前項每公頃年管理費,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年總收益減應納稅費,乘以百
分之三十後,除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面積計算,由國產局公告之,每三
年得重新公告一次。其計算公式如下:
a={ ( R-T ) *30%}/L
R: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年總收益 (含租金、使用補償金)
T: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納稅費 (含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
L: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總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