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醫療器材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14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定及公告確定放領後,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第一期地價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第一期地價。
申請人繳清第一期地價,並以書面承諾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所定各項限制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發給承領證書。
申請人不按第一項規定辦理者,視為放棄承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