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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委託管理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其收益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協議另有約定者外
,應於收訖後解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納之稅賦及訴訟費用等,由財政
部國有財產局核實撥付。
委託管理費依繳交收益總額百分之三十提撥。但有不敷管理成本或無收益
情事者,得視實際需要協議訂定提撥標準,報財政部核定之。
前二項收支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法編列預算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