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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管理機關為辦理國有財產產籍登記,應斟酌需要,備置左列各種財產卡:
一、財產帳
財產明細分類帳依照「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所規定表式 (
作業用於帳式餘額之後加印「備抵折舊」「財產淨值」兩欄,「備抵折舊
」之下設「本期數」及「累計數」,帳頁並註明「作業用」字樣。) 由各
機關財產經管單位設置之。按「財物分類標準」之規定登帳。
二、財產卡
(一) 甲式財產卡
為財產明細記錄卡,依一物設立一卡。但各種類相同而數量繁多之
財產,得斟酌實際情形,採用集體卡登記。各事業機關特殊設備,
得自行訂製財產卡格式應用。
(二) 乙式財產式
為甲式財產卡分類撮總卡,其總數量、總價值應與主計單位各類財
產科目、數量、價值之列數相符合。機關業務較簡而財產較少者得
以明細分類帳代替乙式財產卡。事業機關業務較繁而財產繁多者,
得按財務分類標準類項目節各級,斟酌設置撮總卡。
(三) 丙式財產卡
為經管或使用部門所領用之財產,按經管或使用部門區分設卡。
(四) 丁式財產卡
為經管或使用部門本身所保管之財產記錄卡。
(五) 各式財產卡之標準格式及登記說明如附件二。
財產卡之內容,應記載左列各主要事項。但得依財產卡區別及其財
產性質,省略其記載。
1 財產編號。
2 種類。
3 名稱。
4 型式。
5 品質。
6 來源。
7 所在地。
8 單位。
9 數量。
10 價值。
11 耐用年限。
12 折舊。
13 財產增減異動年月日及事由。
14 其他必要事項。
15 財產卡登記之動產屬外國製造者,其名稱應加註原文及廠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