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公用財產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時,其屬於不動產者,除情形特殊經商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外,應騰空點交,并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其屬於動產者,應就現狀盡量保持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