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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得依據該會指定項目,就討論事項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供審議之參考:
一、自償性債務舉借之審議及評估
(一)議案名稱。
(二)自償性債務之舉借評估。
(三)自償性債務之償債財源評估及理由。
(四)自償性債務之償還規劃可行性評估與其方法及理由。
二、自償性財源喪失之認定
(一)議案名稱。
(二)自償性財源喪失之項目、金額、評估與認定之方法及理由。
三、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之審議
(一)議案名稱。
(二)開源措施之項目、金額、評估與認定之方法及理由。
(三)節流措施之項目、金額、評估與認定之方法及理由。
(四)債務改善時程表妥適性之認定及理由。
四、其他有關自償性債務審議及評估之事項
(一)議案名稱。
(二)適時載明審議與評估之項目、金額、評估與認定之方法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