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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調整公債利率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債自調整利率後,應在證券交易所買賣,其價格按供求及市場利率情形
決定,政府債券經紀人公會不再直接辦理承買或承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