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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承轉行應根據各經辦行所送「○○公債付訖本息票送銷報告表」與送銷本息票核對後,將其經付之本息款於「活期存款」基金專戶內列支,中央銀行應於國庫「特種基金存款」基金專戶內列支。各承轉行本身代理國庫者,除比照辦理外,並應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