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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政府為加速經濟或社會發展,經由政府及其所屬事業或營業機構,向國外借款而須以國庫為承借人或保證人者,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民營開發金融機構或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向國外借款,須以國庫為保證人者,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準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