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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債券於償付地價及建築改良物價款時搭發;其搭發成數,由省 (市) 政
府擬訂,經省 (市) 議會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徵收土地,依前項成數計算搭發本債券之數額時,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
自補償之地價中扣除後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