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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公債還本期限定為十年,自發行日起,每六個月抽籤還本一次,每次還本二十分之一,即美金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