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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報關業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報關業利用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於特定目的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