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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自備封條依第九條規定應檢附 CNS 17712 高保安封條標準驗證合格報告者,得以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相關條款(ISO/IEC17025)認證規範之機關(構)、實驗室或研究室所出具,通過公元二零一零年或其後年度版本之ISO17712高保安封條(highsecurityseal)國際標準驗證合格報告代替通過CNS17712高保安封條標準驗證合格報告。
依前項規定申請書面審查之自備封條如屬子彈型者,應經附表一規定之機關(構)、實驗室或研究室確認其檢送之封條樣品於其鎖桿插入鎖座扣合上鎖後,在不破壞其固有加封功能之前提下,其鎖桿及鎖座於未使用工具時,以相反方向旋轉或扭轉角度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度以上。封條如遭工具強行旋轉或扭轉,致其鎖桿及鎖座與扣合上鎖時之旋動狀態相異時,其鎖桿或鎖座須能留下可供目視檢測之破壞證據或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