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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海運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之條碼標籤黏貼於海運快遞貨物上,供海關查核。但非商業交易確無發票者,應黏貼經發貨人簽署之價值聲明文件。
前項所定發票或條碼標籤有未貼、脫落或毀損情事者,應先行補貼始得辦理通關;補貼發票或條碼標籤,應由運輸業者及海運快遞業者聯名敘明理由,申經海關同意後,於海關派員監視下辦理。
以一般進出口報單申報之海運快遞貨物,經核定為按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之通關方式處理者,於補送書面報單時,應檢附發票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