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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 17 條
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
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但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以傳真文件代替委託書原本,傳真文件經受託人認證者,免附委託書
原本。
二、長期委託兼營報關業之快遞業者報運貨物,得以常年委任或線上申辦
方式辦理。
前項但書以外進口快遞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者,得經報關業者具結,於
貨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之委任文件,或經納稅義務人以實名認證行動
通訊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確認方式,辦理線上報關委任
。
第一項應檢附之委託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由其自行編
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六個月,以供海關隨時查核。
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
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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