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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報運貨物進、出口及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虛報數量、重量或品質之案件,其虛報數量、重量或品質誤差未逾百分之五者,免予處罰。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已訂有國家標準之產品,如其誤差容許率在百分之五以上者,適用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