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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同一報單內有多項申報不符(有短報、溢報、短溢報兼有或有匿報)時,計算有無逾越免罰標準之方式如下:
一、核計報運進、出口貨物及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有無虛報數量、重量或品質逾百分之五者,以單項產品計算。但進口貨物以同一貨名、同一規格、同一廠牌;出口貨物以同一類貨品、同一廠牌;加工外銷貨物以同一類貨品或材質為一計算單位時,得合併計算。
二、各項不符均未逾越原申報數量、重量百分之五者,不論其漏稅額或溢沖退稅額總數若干均免罰。
三、各項不符雖均逾原申報數量、重量,惟其中有逾百分之五者,亦有未逾百分之五者,核計漏稅額或溢沖退稅額時,未逾百分之五者不必合併核計。若總數超過新臺幣五千元應予論罰,不因某項未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而免罰;若總數未超過新臺幣五千元,亦不因某單項超過百分之五而予以處罰。
四、各項不符中有短報或溢報超過百分之五,並有短裝或溢裝者,核計漏稅額或溢沖退稅額時,短裝或溢裝部分准予扣除;其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免罰。
五、涉有虛報數量、重量之項目,並涉及品質、廠牌等不符者,因非單純虛報數量、重量,故不計算其數量、重量是否逾越百分之五,僅計算漏稅額或溢沖退稅額是否在免罰限額內。
六、同一報單內分別申報多項產品,其中部分虛報數量、重量,部分虛報貨名,部分虛報型號等之案件,僅對虛報數量、重量部分計算是否逾越百分之五,逾越百分之五者再與虛報貨名、型號等之項目合併核計漏稅額或溢沖退稅額。